• 首页
  • 校院概况
    • 校园简介
    • 历史沿革
    • 校院班子
    • 办学成就
    • 办学理念
    • 校园动态
    • 校园风貌
    • 校园展播
    • 校园公告
    • 党建思政
    • 智慧校园
    • 服务管理
    • 校徽
  • 机构设置
    • 党总支
    • 校务委员会
    • 藏医学院办公室
    • 学校办公室
    • 教学督导领导小组
    • 教务科
    • 学生科
    • 总务科
    • 招就办
    • 实验中心
    • 信息中心
    • 鉴定所
    • 宿管科
    • 保卫科
    • 工会
    • 妇联
    • 团委
    • 学生会
    • 藏医研究室
  • 专业师资
    • 专业设置
    • 师资队伍建设
    • 名师集锦
    • 专业团队
  • 教学教研
    • 教务
    • 考务
    • 教材
    • 教研
    • 见习实习
  • 实验实训
    • 校企合作
    • 实验建设
  • 职教指南
    • 招生就业
    • 培训学习
    • 职业鉴定
您当前的位置:特色创新» 重点实验室» 规章制度» 7-2 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

第五章 实验过程安全

第二十二条 实验过程中,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,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、高压储气瓶等物品和高压、激光等的使用过程尤其要精心指导,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其它意外事故。

第二十三条 实验室开放中的学生自主实验及新开实验有可预见不安全因素者,须由教师进行操作示范。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有权制止不安全操作。
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2016-2021 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学校 陇ICP备16002830号-2

公安部备案:62300102000079   


地址: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东街52号    电话:0931—8212947 邮编:747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