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物品的领用保管
第九条 为使物品的保管科学化,做到存放有序、零整分开,卡物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,根据集中管理、方便领用的原则,物品须分类贮放,专人管理。
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。物品入库前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,办理入库手续,对贵重、稀缺和进口物品,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验收。凡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不得入库,须请示领导妥善解决。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,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,协商办理补、退货或索赔手续。
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,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和用途,做好保养和库房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在领取物品后,应及时进行试用检查,若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,应及时联系退换处理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物品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所领物品,建立物品分类明细账,做到单据齐全、手续完备、用途清楚。
第十四条 低值品的管理手续等同于国有固定资产管理。各实验室领用的低值品要建立帐、卡,专人保管,并做到品种、数量与帐、卡相符。管理员负责对低值品进行认真保养,并能排除一般故障。
第十五条 低值品的领用应实行借用制度。实验室管理员须及时办理借用、归还手续。借用人如调离本校,须归还所借物品。
第十六条 对“公民两用型”物资应特别加强管理,定期核查。除教学使用外,一律不得外借。
第十七条 低值品如有损坏或丢失,须由责任者填写“遗失、损坏事故报告单”,经实验室主任核实,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,由责任者按质赔偿。
第十八条 凡可重复使用的物品,在每次实验课结束后都应及时收回。实验室须定期检查并总结各类物品的使用情况。
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每学年对在用物品的使用、管理情况作一次全面清查,教务处定期抽查。
第二十条 金、银等稀贵材料的领用,须经校领导批准,严格控制,专项使用,结余缴回,防止浪费损失。用后余料须及时退回仓库,并办理退料手续,仓库重新登记入帐。
第二十一条 低值品因自然损坏无法修复时,须及时申请报废,报损报废程序参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、剧毒类、精神麻醉类物品的领用保管,学校教学实验用化学危险物品与精神麻醉药品管理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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