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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制度

一、新教工凭报到证,由本人到图书室办理借书证。新生以班级为单位,由班主任集中办理借书证。

二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如被发现,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借书证,并暂停借书。

三、借书证如遗失,须到图书室挂失。在挂失前所借出的书籍,由原持证人负责。如需补证,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批准,图书室审核,一个月内给予补发(补证工本费自付)。

四、教职工离校前、学生毕业前,须还清所借书籍,归还借书证,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。

五、借图书资料,学生每人每次1册,期限为半月;教师每人每次5册,期限为一月。按期不能归还者,可提前办理续借手续,否则,过期两次者,将停借一个学期。

六、对紧俏图书资料,为了加速流通阅读,必要时可缩短借书期限。

七、读者借书时,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划线、批点、缺页、影描等情况,应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,加盖印记,以明责任。所借书籍应加以爱护,保持整洁,如有损坏或遗失,按《书刊赔偿制度》赔偿。

八、凡在本校进修、学习、临时工作两个月以上者,可由科室负责人联系,来图书室办理临时借书证,办证时每人须交押金50元,借书证工本费2元,1寸半身照片2张,每人每次借书2册,期限为半个月。

九、外来进修、学习、临时工作期满前两周,须还清所借图书,归还借书证,并领回押金。

十、馆藏图书、工具书、散页(装)、孤本、珍本书籍仅供查阅,概不外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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